2025年10月,一條震撼中外資本圈的新聞迅速發(fā)酵:全球第六大主權財富基金——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GIC),正式在美國紐約南區(qū)聯(lián)邦法院對中國電動汽車巨頭蔚來及其首席執(zhí)行官李斌、前首席財務官奉瑋提起證券欺詐訴訟。這標志著主權財富基金首次對在美上市的中國公司提起此類訴訟,其影響非同小可。
GIC的核心指控直指蔚來財務數(shù)據(jù)的真實性。訴狀聲稱,蔚來通過其關聯(lián)的電池資產公司——武漢蔚能電池資產有限公司(簡稱“蔚能”),采用不當?shù)臅嬍侄危?strong>虛增了至少6億美元的收入和利潤,從而嚴重誤導了投資者,導致GIC在投資蔚來股票過程中蒙受重大損失。
消息一出,市場反應劇烈。蔚來在香港和美國市場的股價應聲大跌,港股交易日內一度暴跌超13%,市值蒸發(fā)逾百億港元。這場突如其來的法律風暴,將蔚來推上了輿論的風口浪尖。
拆解蔚來BaaS模式與GIC的“指控書”
要理解這場爭端的本質,必須深入剖析蔚來引以為傲的商業(yè)模式創(chuàng)新——BaaS(電池即服務),以及GIC如何從中找到了“證券欺詐”的指控依據(jù)。這部分是全文的技術核心,它揭示了創(chuàng)新與合規(guī)之間的灰色地帶。
蔚來于2020年8月推出的BaaS模式,其核心是“車電分離”。用戶在購買蔚來汽車時,可以選擇不購買動力電池,從而使車價一次性降低至少7萬元人民幣。電池的所有權歸屬于蔚能公司,用戶則向蔚能按月支付電池租賃服務費(根據(jù)電池容量,調整后為每月728元至1128元不等)。
這一模式的商業(yè)價值是雙重的,對消費者顯著降低了首次購車門檻,緩解了資金壓力,同時享受電池技術升級的靈活性和便利的換電服務。對蔚來構建了龐大的換電網絡護城河,通過服務深度綁定用戶,提升了客戶忠誠度和品牌粘性。
然而,正是這個被譽為“改變游戲規(guī)則”的創(chuàng)新,其復雜的交易結構為日后的會計爭議埋下了伏筆。
GIC指控一:激進的收入確認方式
GIC的第一個核心指控,瞄準了蔚來的收入確認方法。在BaaS模式下,蔚來將生產的電池一次性“出售”給蔚能公司。交易完成后,蔚來便將這筆電池銷售的全部款項,立即確認為當期收入。
GIC認為,這種做法嚴重違反了美國公認會計準則(GAAP)中的核心原則——特別是ASC 606《客戶合同收入》準則。該準則強調,收入的確認應反映企業(yè)向客戶轉讓商品的模式。由于電池的最終價值是通過用戶長達數(shù)年(如7年)的租賃服務費來實現(xiàn)的,GIC主張,這筆收入應在整個服務期內逐步確認,而非在銷售給蔚能的瞬間一次性確認。
這種會計處理的直接后果是“美化”了蔚來的財務報表。訴訟文件指出,正是這種操作,導致蔚來在2020年第四季度的收入同比猛增133%,從28.5億元人民幣躍升至66.4億元人民幣。GIC認為,這種虛假的增長信號誤導了市場,是推動蔚來股價在2021年初飆升至62美元歷史高點的重要推手。
GIC指控二:對“蔚能”的隱性控制與表外操作
如果說收入確認是“如何記賬”的問題,那么GIC的第二個指控則更加深入,觸及了“誰在記賬”的根本。GIC聲稱,蔚能并非一個完全獨立的第三方,而是蔚來用以操縱財務的“可變利益實體”(Variable Interest Entity, VIE),即一個未合并的關聯(lián)方。
訴狀中列舉了多項證據(jù)以證明蔚來對蔚能的“實際控制”,蔚來持有蔚能19.8%的股份,巧妙地規(guī)避了通常認為構成重大影響的20%持股紅線,但仍有權任命其董事會成員。另外,GIC指控,蔚來通過應收賬款、擔保等金融安排,實際控制了蔚能約55%的經濟利益。最后是,蔚能的電池類型、租賃定價、運營維護等核心決策,完全依賴于蔚來。
那么,蔚來為何要費盡心機將一個“親兒子”偽裝成“遠房親戚”呢?GIC指出了其財務動機:規(guī)避巨額的電池資產折舊成本。電池作為重資產,在其生命周期內會產生龐大的折舊費用。如果蔚能被納入蔚來的合并財務報表,其數(shù)十億甚至上百億的電池資產折舊將直接計入蔚來的成本,這將使其本已虧損的財務狀況雪上加霜。通過將蔚能置于表外,蔚來巧妙地將這部分成本“隱藏”了起來。
似曾相識?舊案重提的“灰熊”魅影
對于長期關注蔚來的投資者而言,GIC的指控聽起來異常耳熟。事實上,這次訴訟的核心內容,幾乎是三年前一場做空風波的完整復刻。這使得整個事件的性質變得更加復雜和耐人尋味。
GIC訴訟的“劇本”,最早由美國做空機構“灰熊研究”在2022年6月28日寫就。當時,灰熊發(fā)布了一份詳盡的做空報告,直指蔚來利用未合并的關聯(lián)方——蔚能,來夸大收入和凈利潤率。
灰熊報告的核心論點與今日GIC的指控如出一轍,指責蔚來通過向蔚能出售電池,將未來約7年的訂閱收入一次性計入當期財報。估算蔚來通過此舉,在2021財年將其收入和凈利潤分別虛增了約10%和95%。報告將蔚來與蔚能的關系,與當年臭名昭著的“瓦蘭特-費禮特”財務造假案相提并論,后者因利用專業(yè)藥房網絡進行不正當收入確認而崩潰。
面對灰熊的突襲,蔚來當時迅速展開了一場教科書式的“反擊戰(zhàn)”,并成功穩(wěn)住了市場情緒。
蔚來第一時間發(fā)布公告,稱做空報告“內容充滿了大量不實信息以及對蔚來披露信息的誤讀”。公司董事會成立了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委員會,并聘請了國際頂級律師事務所和一家非公司審計師的知名法務會計師事務所,對指控進行獨立內部審查。
2022年8月26日,蔚來公告稱,獨立調查結束,未發(fā)現(xiàn)公司存在不當行為,所有指控均不成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雖曾就此事向蔚來發(fā)出問詢,但在蔚來回復后便再無下文。同時,德意志銀行、摩根士丹利、摩根大通等多家國際投行也發(fā)布報告,反駁灰熊的結論,認為其對BaaS模式存在嚴重誤解。
這段歷史建立了一個關鍵認知:GIC如今的訴訟,是基于一份已被蔚來通過獨立調查程序“澄清”的舊指控。這自然引出了一個核心疑問:為何一個以嚴謹和長線投資著稱的主權基金,要在三年后,不惜開創(chuàng)歷史先例,去重拾一個看似已被證偽的舊案?
法律視角與監(jiān)管環(huán)境
要理解GIC此舉的深意,必須將其置于美國證券訴訟的法律框架和日益收緊的全球監(jiān)管大背景下。這不僅是一場商業(yè)糾紛,更是一次在嚴格法律規(guī)則下的博弈。
GIC的訴訟依據(jù)是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第10(b)條和規(guī)則10b-5,這是美國證券法中應用最廣泛的反欺詐條款。要構成證券欺詐,原告通常需要證明:被告作出了重大的虛假或誤導性陳述、被告具有欺詐意圖、原告因信賴該陳述而交易并遭受了損失。
在本案中,GIC的指控邏輯清晰:蔚來關于收入和與蔚能關系的陳述是“虛假的”,其目的是“人為抬高股價”,GIC信賴了這些“虛假”信息并買入股票,最終因股價下跌而“遭受損失”。如果指控成立,蔚來可能面臨巨額民事賠償、SEC的行政處罰,甚至在極端情況下,高管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中概股在美國遭遇財務欺詐指控并非孤例,其中最著名的莫過于瑞幸咖啡案。2020年,瑞幸咖啡承認偽造了超過3億美元的銷售額,最終同意支付1.8億美元與SEC達成和解,并從納斯達克退市。瑞幸案極大地損害了中概股的整體信譽,并促使美國監(jiān)管機構加強了對外國公司的審查。
而灰熊報告中提及的瓦蘭特制藥案,則與蔚來案在結構上更為相似。瓦蘭特通過一個名為Philidor的專業(yè)藥房網絡來分銷其藥品,但未充分披露其對Philidor的控制關系,并利用該網絡不當確認收入。丑聞曝光后,公司股價暴跌,并最終支付了4500萬美元與SEC和解。
近年來,中美兩國都在加強對跨境上市公司的監(jiān)管。美國方面《外國公司問責法案》的實施,要求在美國上市的外國公司必須接受美國上市公司會計監(jiān)督委員會的審計檢查,否則將面臨退市風險。這大大增加了中概股的合規(guī)壓力。
中國方面,中國證監(jiān)會也收緊了對企業(yè)境外上市的規(guī)定,要求對VIE等復雜結構進行更充分的披露和備案。
在此背景下,SEC對跨境欺詐的打擊力度也在加強。例如,在2024年2月,SEC指控了另一家中國公司Cloopen Group存在會計欺詐,但因其主動自首、積極配合調查并采取補救措施,SEC最終決定不施加民事罰款。這表明監(jiān)管機構在嚴厲執(zhí)法的同時,也為主動合作的公司提供了“寬大處理”的可能。
原告的算盤與市場的漣漪
要解答上述疑問,我們需要跳出案件本身,從原告GIC的戰(zhàn)略動機和事件引發(fā)的連鎖反應兩個維度進行審視。這起訴訟遠非簡單的“翻舊賬”,其背后是復雜的利益博弈和深遠的市場影響。
GIC作為全球最精明的機構投資者之一,其行為背后通常有多重考量,財務索賠這是最直接的動機。GIC作為蔚來的早期投資者之一,在蔚來股價從2021年初的歷史高點大幅回落的過程中,無疑遭受了相當大的投資損失。通過證券欺詐訴訟,尋求經濟賠償是挽回損失最直接的法律途徑。
有分析師指出,對于管理著數(shù)千億美元資產的大型基金而言,訴訟有時被用作一種積極的投資組合風險管理工具。尤其是在市場下行或特定行業(yè)面臨挑戰(zhàn)時,通過法律手段對沖部分投資損失,是其策略的一部分。GIC擁有對多家跨國公司(如高通、默克)提起訴訟的歷史,這表明其并不憚于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利益。
另外,此案是“主權財富基金首次起訴中概股”,其示范效應和象征意義巨大。GIC可能意在借此向其投資組合中的所有公司,特別是治理結構復雜、商業(yè)模式創(chuàng)新的新興市場公司,傳遞一個強烈的信號:必須加強公司治理和財務透明度,否則將面臨來自頂級投資者的法律挑戰(zhàn)。
無論訴訟結果如何,GIC的行動已經在中國概念股和全球新能源汽車行業(yè)中激起了層層漣漪。
此案再次敲響了在美上市中概股的合規(guī)警鐘。它凸顯了在追求商業(yè)模式創(chuàng)新與遵循嚴格財務報告準則之間取得平衡的巨大挑戰(zhàn)。繼瑞幸咖啡財務造假案后,這起訴訟將進一步加劇國際投資者對中概股財務透明度的審視。
事件可能促使中美兩國的監(jiān)管機構,如美國SEC和中國證監(jiān)會,對新能源汽車行業(yè)乃至所有采用資產輕量化、VIE結構等創(chuàng)新模式的公司,進行更嚴格的會計審查和監(jiān)管。
此類標志性事件會損害國際投資者對中概股的整體信任度。未來,投資者在評估類似公司時,可能會要求更高的風險溢價,并對其公司治理和關聯(lián)方交易進行更嚴苛的盡職調查。
蔚來的問題有多嚴重?風暴將駛向何方?
回到最初的問題,蔚來面臨的這場風暴究竟有多嚴重?它的未來將走向何方?這需要我們綜合評估指控的性質、雙方的實力以及案件的核心法律焦點。
此案的最終判決,將取決于美國法院如何裁定兩個技術性但至關重要的問題。第一、蔚來將電池一次性銷售給蔚能的收入確認方式,是否嚴重且明確地違反了美國GAAP準則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第二、蔚來對蔚能的股權、治理和經濟利益的綜合影響,是否已構成“實際控制”,從而要求必須將其并表處理?
目前,該案已被法院暫時中止,以等待另一項早先由美國投資者提起的集體訴訟的結果。這為事件的走向增添了更多不確定性。商業(yè)模式的創(chuàng)新必須與財務報告的穩(wěn)健合規(guī)并行不悖,這才是通往長期、可持續(xù)增長的唯一道路。
作者:尼古
編輯: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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