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消息 近日,國家工商總局公布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共八章、七十條。其中提到,經營者不得擅自擴大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商品的范圍,拆封商品也可以“無理由退貨”。
這意味著,以后網購遇到問題商品需要退貨時,商家不能以“已拆封”、“試用過”等理由拒絕退貨。
征求意見稿第十二條提出,經營者除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外,不得擅自擴大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商品的范圍。
該條例明確提出,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使用說明書等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經營者應當在簽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貨款。
該條例擬規定,對拆封后易導致商品性質改變、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等情況,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但未經消費者確認的,經營者不得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
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擬規定,未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或者撥打商業性推銷電話。對于拒不依法處理缺陷商品的商家,將會受到相應處罰,情節嚴重者,責令停業整頓并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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