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寫在前面:
即將施行的“網絡出版新規”會否為公眾號敲響“喪鐘”?
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既要看公眾號運營的內容情況,也要看公眾號運營的模式,更要看公眾號平臺后續的資質申辦情況。
很多時候,人不是被別人打敗,而是被自己嚇死的。
當然,我們也必須看到,“網絡出版新規”對網絡出版服務、網絡出版內容以及網絡出版管理等明確或細化了具體細則。
文/李俊慧(微信公眾號:lijunhui0507)
“3月10日”。
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共同修訂后的《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網絡出版新規”)將正式施行。
這部前身名為《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網絡出版暫行規定”)制定于2002年的網絡出版管理部門規章,在歷經10多年后首度迎來“大修”。
原本是結合我國互聯網出版服務現狀,“與時俱進”的從“暫定”升級為正式規定的部門規章修訂,卻被很多人斷章取義做了“誤讀”或“曲解”。
有人說,網絡出版新規將給新媒體或自媒體帶來“地震”,還有人說,這只是“一個形式”,處理不處理自媒體要看“導向”。
那么,“網絡出版新規”較過去的暫行規定,到底做了那些修訂?“網絡出版新規”的規范對象到底是誰?“網絡出版新規”對新媒體或自媒體又意味著什么?

看點一:章節條款大幅“擴容”。2002年“網絡出版暫行規定”全文3071字、共五章三十條,而即將正式施行的“網絡出版新規”全文8526字、共七章六十一條。
從篇幅上看,“網絡出版新規”較“網絡出版暫行規定”,字數增加了178%,條款增加了103%,章節也增加了40%。
看點二:監管的是“出版行為”。從內容上看,“網絡出版新規”的監管對象從“互聯網出版活動”變更為“網絡出版服務”。應該說,從“活動”到“服務”的變化,措辭或用語更符合實際,指代也更加準確。
按照“網絡出版暫行規定”的規定,所謂“互聯網出版”,“是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將自己創作或他人創作的作品經過選擇和編輯加工,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發送到用戶端,供公眾瀏覽、閱讀、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
而按照“網絡出版新規”的規定,所謂“網絡出版服務”,“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網絡出版物。”
換言之,不論是“網絡出版暫行規定”,還是“網絡出版新規”,監管的對象一直都是“網絡出版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瀏覽、下載”等在線傳播服務,而不是內容創作或文章撰寫。
簡單說,很多注冊了一個公眾號、對外號稱“自媒體”的作者,對于“網絡出版新規”對自身影響的評估或理解,存在很多誤解(來自微信公眾號:lijunhui0507)。
看點三:首度界定“網絡出版物”。與“網絡出版暫行規定”相比,“網絡出版新規”對“網絡出版物”做了專門界定,“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的,具有編輯、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數字化作品”。
此前,“網絡出版暫行規定”未單獨提出“網絡出版物”的概念,而是將作為作品范圍或界定放在“互聯網出版”定義中。
但是,不論是“網絡出版暫行規定”,還是“網絡出版新規”,都對出版對象做了限定或要求,即需要“具有編輯、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
看點四:新舊規均施行“牌照制”。而從管理方式來看,不論是“網絡出版暫行規定”, 還是“網絡出版新規”,都延續了“牌照制”,言下之意則是有“數量控制”的含義。
2002年的“網絡出版暫行規定”規定,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必須經過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出版活動。
而“網絡出版新規”則規定,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必須依法經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看點五:明確服務器境內放置要求。“網絡出版新規”第八條規定,圖書、音像、電子、報紙、期刊出版單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的條件中,首度明確要求具備“網站域名、智能終端應用程序等出版平臺”和“相關服務器和存儲設備必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等條件。
看點六:內部管理制度更加嚴格。2002年的“網絡出版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互聯網出版機構應當實行編輯責任制度,必須有專門的編輯人員對出版內容進行審查,保障互聯網出版內容的合法性。
而“網絡出版新規”第二十三條規定,“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實行編輯責任制度,保障網絡出版物內容合法。”、“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實行出版物內容審核責任制度、責任編輯制度、責任校對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網絡出版物出版質量。”
顯然,除去編輯責任制外,“網絡出版新規”進一步細化明確了“內容審核責任制”和“責任校對制”等內部管理制度。
看點七:違規處罰標準全面提升。2002年的“網絡出版暫行規定”的違規處罰標準分為多檔,確定金額類“最低5000元,最高5萬元”以及違法所得倍數類“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而“網絡出版新規”的違法處罰力度則大幅上升,處罰標準統一為“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網絡出版暫行規定”還確立了“網絡出版物實行標識管理”、“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原則”以及“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實行年度核驗制度”等機制。
簡單說,“網絡出版新規”劍指或管理的對象是“平臺”,而非作者個體;針對的是“互聯網出版行為”,而非內容創作過程;規范的是“出版物”性質或形式的作品而非所有作品,比如網絡文學作品(電子書、電子刊、電子報等形式)、網絡游戲作品等等。
常見的還包括:提供電子書下載、在線瀏覽的網站或APP,比如類似起點中文網之類的,提供電子期刊、報紙下載、在線瀏覽的網站或APP,比如這些出版社、報社等,提供游戲作品的,比如暢游等大多數游戲廠商。

普通自媒體創作或撰寫的文章,管理或維護的公眾號,如果落入網絡出版物管理范圍,那么,管理義務相對方也是騰訊等公眾號平臺,而非直接的公眾號運營者,需要取得許可或拿到牌照的是這些平臺,而非公眾號運營者或作者。
當然,對于作品內容審查要求,不論是2002年的“網絡出版暫行規定”,抑或是“網絡出版新規”,都是一脈相承的,都圈定了違法內容邊界。
而這些違法內容的范圍或邊界,也是各類互聯網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共性要求或通行做法,而非個性要求。
至于很多人擔心的“言論自由收到限制”,則應該是“誤讀”。因為“網絡出版新規”的上位法是行政法規《出版管理條例》,而《出版管理條例》的上位法則是《憲法》。
其中,《出版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保障。”

當然,在實踐中,如何區分網絡文化經營服務和網絡出版服務,可能還需要有關部門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說明。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首發iDoNews專欄,長期關注互聯網、知識產權及電子商務等相關政策、法律及監管問題。郵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號:lijunhui0602,微信公號: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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