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國家發改委、最高法等13部門聯合發布《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明確提出分步推進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這引起了各界強烈關注和討論。
個人破產制度意味著什么?在借貸領域,個人破產制度可謂影響深遠。
“這是一件好事情。”在零壹財經與眾多借貸行業相關人士的交流中,無論是銀行貸后負責人、地方互金協會會長、風控公司創始人,還是見證過臺灣個人破產制度建立對整個信貸行業影響的執業律師,都不約而同地對正在醞釀的“個人破產制度”給出了這樣的評價。
比起“個人破產了,可以不用還花唄嗎”這樣的問題,從業者們更關心“度”的把握。這個“度”,核心在于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利益平衡點。做好這個平衡的好處有很多。諸如給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一個機會,緩解社會矛盾;補全我國“后半部”破產法,建立信用社會;不一而足。
本文要探討的問題則在于——怎么做?尤其是,作為債權人怎么做?
先將零壹財經與從業者們討論得出的幾個觀點列在這兒,歡迎討論與分享:
1. 個人破產制度和征信、財產報告、法院執行等制度體系是相輔相成的,實行個人破產的前提,是整個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2. 個人破產制度的落地是一個相對長期的過程,也是一個考驗制度決心的過程。短期內不可避免會出現“鉆空子”的“惡意破產”、不良率上升,要做好應對準備。
3. 風控上,識別“惡意破產”的可能性,關注家庭償債能力,加強對第一還款來源和可變現的第二還款來源(如房產)的調查,可能成為重點。
4. 在后端資產處置上,個人破產制度可能一定程度上影響當前貸后資產處置市場,委外業務的重點可能會發生變化。
平衡之問:邊界在哪兒?
對于企業法人而言,破產清算,對當前的財產進行處置也就行了。而對于個人,如果以當前的財產作為界限,很多從業者擔心這會成為助長老賴逃債的引子。畢竟企業破產,企業就沒了;個人破產,人可還在。
那么問題來了:不以當前的財產做清算,破產之后,個人在有生之年承擔債務責任的邊界在哪兒?
從國外以及我國香港、臺灣地區的經驗看,破產人被宣告破產后將免受直接的債務壓力,并有權保留破產期間取得的一部分收入以支出其本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費用,其余的全部收入將交給相關部門用于償還債務。這個期限在香港是4(首次)或5年,在臺灣是6—8年。
據臺灣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冠瑋向零壹財經介紹,在臺灣,個人破產大致分為3個程序,包括: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更生程序和清算程序。其中協商是無需法院介入的。更生程序是將債權打折分期按債權比例清償給債權人,清償完畢沒有違約,則債務人債務全部消減,可以重新恢復信用。清算則是在法院核準之后,債務人一次性給付一筆金額清償債務,但依然要經過5年才能恢復信用。
因為更生程序與清算程序在諸多方面有著明顯的差異,所以兩個程序之間并沒有優先級,而是采取雙軌制,允許債務人根據債務狀況、自己的收入多寡、程序對自己生活的影響情況等自主選擇。
但與此同時為了預防債務人“濫用申請更生權以拖延債務”,當更生方案沒有被債權人會議認可或法院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法院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以節約司法成本,增加程序應變性。
“協商不成,才進入更生程序,更生不成才進入清算程序,畢竟清算對于債務人限制較多。”王冠瑋表示大部分個人破產都是這樣的程序。

表1.臺灣“消債條例”第二章更生程序與第三章清算程序的差異(表格摘自:張力毅《個人破產法律規則的臺灣生成》)
廣州互金協會會長方頌則指出,除了“若干年收入拿出來進行清償”,這個“若干年”是界定的難點,還有“限制消費”等相應懲罰期限如何界定的問題。
甚至進一步的,如果破產者在懲戒期后咸魚翻身發財了,而他的債權人(不一定是機構也可能是個人)因為壞賬損失過得很差,原債務人是否需要繼續還債或進行一定程度的補償?補償的界限又在哪兒?
方頌舉了巨人集團史玉柱的例子,在資金鏈斷裂,負債2.5億成為“中國首負”后,史玉柱通過腦白金等保健品的火爆銷售東山再起,并償還了債務。
像史玉柱這樣大起大落又講究個人信用主動還債的,當然是少數,但這樣的例子也在一定程度上顯示出個人破產法在平衡債權人、債務人之間利益的復雜性,畢竟人一生之中的變數如此之多。
落地之問:倒逼個人征信和財產報告制度?
想要對一個人實行破產并不是“點個鼠標,丟進失信名單”那么簡單。大部分從業者認為,個人破產制度與征信制度、財產報告制度、法院的執行體系等等是一個相輔相成的關系。
算話科技CEO蔣慶軍從征信系統的角度解釋了這種相輔相成,“破產記錄進入征信系統,在破產人后續的經濟活動中,所有的交易對手都能查到。征信系統需要對接所有的需要連接和使用的機構,對征信系統的要求肯定更高了。而相應的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對征信系統本身也有促進作用。”
某股份制銀行貸后負責人于飛(化名)則旗幟鮮明的表示:“個人破產制度(的建設)是對征信和財產公示等制度的倒逼。”他認為一旦要實行個人破產,就必須搭建整個信用環境,“只有環境搭建好了,個人才不會輕易(申請)破產。”
其中財產報告制度尤為關鍵。財產不透明,除了無法判斷破產申請人的真實還款能力,也無法對財產轉移等行為進行精準的打擊。
“現在打官司去查債務人名下房產,只能夠查他在本地的房產,如果他老家是外省某個城市的,我們就申請法院發函查這個城市,但不可能全國幾百個城市法院都發函查一遍,那么就不知道債務人在第三第四第五個城市的房產。另外,股票等有價證券,法院也很難拍賣執行。”方頌表示,目前關于財產統計的全國聯網做得還不是很到位,只有少數部門掌握,實現聯網統計在技術上并不是問題,“主要還是看有關部門的決心”。
因為種種制度的建設和完善需要時間,于飛保守估計個人破產制度的落地需要3-5年。同時他認為制度落地早期,有人會專門鉆政策的漏洞,“可能我破產了比不破產的收益要好”,而這會給銀行帶來很大的損失。體現在不良上,就會比較難看。
“那么國家在不良這塊要不要剝離一下?含破產的不良率和不含破產的不良率。剝離的話,破產客戶就不算不良了,我可能更情愿他破產,反正每個月都要回款。”于飛認為在貸后處置上銀行的思路可能會發生改變,比如破產之后的用戶要不要一個中間機構去幫助提醒;破產產生的不良資產會不會就不賣了而是等回款。
“肯定還是要去前端找辦法。”于飛說。
前端是獲客和風控。
回歸風控
一位電催公司老板曾對零壹財經表示:為同一平臺同一產品催收的前十家公司,第一和第十名之間的M1催回率相差最多在2%;而不同平臺和產品之間M1的催回率可以相差在10%甚至更多。(當然這是在產品和催收流程都合規的情況下。)
這意味著電催公司之間的差異沒有那么大,而產品聚集的客群和平臺自身風控能力的差異卻大得驚人。
作為第三方風控服務商,蔣慶軍認為,風控核心永遠是判斷借款人的還款意愿和能力。那么在個人破產制度實施之后,平臺方可能需要增加一些維度去識別這種潛在的主動“破產意圖”,同時要更重視判斷家庭還款能力。
而方頌則指出個人破產制度對于互金的影響不大。因為P2P在清退,占比越來越大的現金貸或類現金貸本身游走在法律邊緣,催收以電催為主,個人破產制度影響不大,但持牌消金和網絡小貸可能會受一定影響,尤其是較大額的貸款。
他認為銀行產品受影響是一定的,“會更多調查第一還款來源,以及進一步追求不動產抵押作為可變現的第二還款來源,信用貸款、供應鏈金融產品會更謹慎,這也會加劇中小企業融資難。”
而銀行對民營企業的貸款也會受個人破產制度的影響,因為“銀行對民企貸款一定會要求老板擔保,以約束道德風險,但如果允許個人破產,則越是大額貸款,約束力就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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