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性暴力和“蕩婦羞辱”,都是恥辱。

“鮑毓明涉性侵養女案”中,鮑毓明和其家人一直在強調其并無養父女關系,而是以情人關系相處。
無論事情真相如何,這種言論都是一種典型的“蕩婦羞辱”。
而這種心理并不鮮見。
今天,一位報道此案的女性記者,在朋友圈曬出評論,說女孩是“故事會人格”,“小女孩從小缺愛,不得不隨便找個叔叔依靠,長大了變心了,這本是自由選擇,但她沒有選擇,可能是斯德哥爾摩綜合征”“小女孩13歲找了個留美歸來的sugar daddy,到了20歲開始到處哭喊自己被強奸。”
從現實的角度來說,的確會存在小女孩缺少安全感、依戀年長男性的現象,但這不代表對未成年人保護的規則就因此失效,也不代表“找sugar daddy”這樣的羞辱可以招搖過市。
微博@貼著創可貼的太史毛球 在看了上述報道后,說出自己藏了20多年的秘密:
我7歲左右時曾經被我17歲的表哥多次性侵過……
等我到了大約12歲,小學畢業前后,逐漸開始有了性的概念,我才開始明白過來,當時在自己身上發生了什么。你們知道我明白過來以后是怎么做的嗎?12歲的我沒有向任何人說出真相,相反,我去故意“親近”表哥了。我一度對表哥產生了奇特的依戀。
回到李星星,她真的有可能是“自愿”與鮑毓明“戀愛”的嗎?只有爛心爛肺的人才會相信。
12歲的我不知道是不是自己錯了。和他“玩游戲”,我沒有反抗過啊,我憑什么說他強迫了我?他沒有弄傷過我的身體,我怎么能說他“傷害”了我呢?
我是這么下賤的一個小女孩,我憑什么得到別人的支持?12歲的我徹底迷惑了,不知道對錯是什么了。所以,我選擇了一個看起來最可行的保護自己的方法——我假裝是自愿的,假裝自己就很喜歡和他身體接觸(盡管我當時對人類如何性交還毫無概念),假裝我是“愛上”他了。這也是林奕含能夠賴以活到成年的辦法——自我麻痹,自我欺騙,制造幻境,假裝沒有人侵犯過自己,一切都是我自愿的,什么壞事都沒有發生過。
遺憾的是,“蕩婦羞辱”無處不在。
“說句難聽點的,被‘侵犯’了這么久才選擇報警,是為了錢吧!而且怕是自己也享受著吧,或者是自己勾引養父的,母女倆貪圖養父的家產嘛。”
“說鮑某身邊的同事熟人都知道,他以養女的名義,養了個嫩老婆。而且女孩也不忌諱在在熱烈面前體現兩人的親昵……大家也不要盲目跟風同情了被輿論利用了,就是包養,反目成仇的故事。日光之下,真是無新事,還以為真的是個啥強奸的大瓜。”
這些言論,未必是主動給鮑毓明“洗地”,反而是很常見的一種看客心理。
在之前的類似事件中,這種聲音從未缺席過。
比如空姐打車遇害,你能看到有人評論說:“蒼蠅不叮無縫的蛋,不是她穿得露怎么會出事?”
“一個女生晚上就不要出門了啊,出事了怪誰?”
“穿成這個樣子,不就是為了勾引男人嗎?!”
……
還比如北大的“沈陽事件”里,沈陽涉嫌性侵女生高巖,致其自殺身亡。他辯護說自己曾和高巖“算是女朋友”,并摟抱親吻過高巖。
他還跟別的女生說,“我一點兒也不喜歡高巖,是她主動往我身上貼的,是她勾引我上床的……是她自己精神病。”
那個女生又把沈陽的話傳到高巖同宿舍及同班其他女生的耳朵里。
于是,一時間,流言四起……自此之后,高巖開始承受雙重的侵犯和打擊,因此身心俱憊。
幾年前有一部根據真實事件改編的電影《不能說的夏天》,片中被老師性侵的女生白白,在遭遇傷害后,同學們不但不幫助她,還辱罵他,連媽媽也不站在她那邊。白白受了傷害,很害怕,也不敢說,噤若寒蟬。
這種受害者有罪的羞恥感,不僅來自別人、來自親人,還會內化成受害者自己的心魔。林奕含正是在這種折磨里走完了她短短的一生。
什么是蕩婦羞辱?
維基百科是這樣定義的:蕩婦羞恥(英語:slut shaming)是一個概念,用來描述使一個人,尤其是女性,為自己的某種性行為或性欲感到羞恥或低人一等的行為。
這種性行為或性欲被認為是背離了傳統的性別期望,或者被認為是不自然、違反教規、不道德的。
女性遭到“蕩婦羞恥”的情形的例子有:衣著性感從而違反了公認的著裝守則、要求避孕、婚前性行為、隨意性行為、從事性工作、被強奸或性騷擾。
從施暴者來說,通過抹黑受害者,可以將強暴行為合理化。從圍觀者來說,則可以通過羞辱別人來抬高自己——不說標榜自己的道德優越感,也是顯示自己是洞悉人性的高手。
但這些羞辱,輕則使受害者不得不噤聲,重則使她們陷入二次傷害。
我們之前做過一篇“校園中的蕩婦羞辱”,很多人講述了自己聽到過、甚至參與過的流言:“公交車女孩”、給五塊錢就能上、校妓……
許多父母也會跟孩子說,你們學校有個女孩是不是被強奸啦 ,你要跟這些不干不凈的女孩離得遠一點啊。
還有人講過一個案例:一個女孩被強奸后,流言傳開,更多的男人被流言壯膽,抱著“這個女孩反正已經臟了,可以隨便睡”的想法,一次次地找上她,而青春期、三觀未成熟建立的女孩,則迷迷糊糊不再反抗,甚至任人侵犯。
流言的傳播者很少會認為自己是“蕩婦羞辱”。不少人是從眾、“起哄”,有人甚至會認為自己是在維護道德標準。
而這種道德,不僅反映的是一種陳舊的性別觀念,細究下去,可能還有著骯臟、陰暗、膽怯的心理。
比如,在之前的調查里,有位男性回憶自己在學生時,也曾傳過那種“蕩婦”的流言,“我想的是既然別人能搞一下為什么我也不搞一下(當然我是沒有搞的)。”還有人反思當時的心理說:“我怎么沒有這樣的女同學,要不然可能提早有性生活了 。”
他們僅僅把女性當做一種性資源,性客體,而不是平等交往的對象。
有個紀錄片叫《蕩婦名聲恐懼癥》,片子質量一般,但有個細節也頗能代表這種心理:
在片中,女導演問三位年輕男性:“如果一個男性和50個人發生過性關系,你們對他有什么評價?”
男生們回答,“他太厲害了!”
導演又問,“如果是一個女性,比如我,和50個男人發生過性關系,你會對我有什么評價?”
男生們想了一下回答說,“那我可能會覺得你是個蕩婦。”
這個陳舊的性別觀念,認為性是男性的特權。
美國圣巴巴拉有過一次槍擊事件,槍手埃利奧特·羅杰在大開殺戒之前,曾經發誓要“屠殺每一個被寵壞的、傲慢自大的金發蕩婦”——因為這些他口中的“賤人”拒絕與他發生關系。
這種“蕩婦羞辱”掩蓋的只是他自己的性焦慮。如果不能通過性別教育,建立起兩性之間的尊重,這樣的情況就會反復發生。
蕩婦羞辱也是一種集體等級意識的反映。
從校園階段來說,尤其在十幾歲的孩子中,蕩婦羞辱首先是孩子們玩的霸凌游戲。他們初步開始形成集體等級意識中,去霸凌一個手無縛雞之力的女生,與欺負娘娘腔、智障的孩子性質差不多。
就因為一些標簽,讓你的等級差一截,其他孩子都爭相過來踩在你頭上,以顯示自己“高一級”。排除異己,以快速地獲得群體以及“更高級更有權勢的群體”認同,對青春期的孩子來說,這是本能,也是成就感。
在這層意義上,就可以理解:為什么很多蕩婦羞辱,是由女性發出的?
社會學者伊麗莎白·阿姆斯特朗和勞拉·漢密爾頓曾經住進美國一所大學的女生宿舍,花了5年時間追蹤調查,最后發現:
1. 在女性中間,蕩婦羞辱發生得也十分頻繁,女性通常既是受害者又是謠言的發起者。她們這么做,通常是為了襯托出自己多么貞潔。
2. 私下里,富裕女生和經濟狀況較差的女生受到的羞辱程度差不多,但在公眾場合,蕩婦羞辱基本上只會發生在后者身上,而且,當后者想要加入富人圈層時,這種羞辱就會來得很猛烈。
3. “蕩婦”羞辱與當事人真實的作風關系并不大。在她們的調查中,性伴侶最多的是一個富家女,但她的“名聲”最好。而針對另一些人的蕩婦指控,不少是出自虛構。
蕩婦羞辱的社會基礎十分多樣,但都構成了施暴者天然的輿論根基,成為其經常使用的保護傘。只要將受害者的行為污名化,自己就可以被輿論輕拿輕放,甚至還會被一些人羨慕。
在這種心理下,受害者自然會缺少站出來求助的勇氣,真站出來了,也難免一路荊棘。
在這個意義上的確可以說:“任何關于性的暴力,都是整個社會一起完成的。”
還需要補充的是:反對“蕩婦羞辱”,并不需要完美的受害者。
不管當事人年齡如何,過往的情感經歷如何,都不能成為被性侵并遭到羞辱的理由,也不能因此去減輕施暴者的罪惡。
而回到“鮑毓明涉性侵養女案”,雖然真相可能是復雜的,但只要屬實,就是確定無疑的犯罪問題。
它的核心是一個占據了優勢地位、諳熟法律的男性,接近一位不滿14歲的女孩,并在其剛滿14歲后就發生非法的關系。不管女孩和她媽媽的心路歷程如何,都不能改變這個本質。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介紹說,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頒布的《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明確指出:“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他呼吁,法律在成熟的時候,應該規定“濫用信任地位剝削性利益罪”。
“法律雖然沒法改變人心,但是法律至少應該有所作為”。
林奕含曾經說,“我原諒了他,因為這樣我才能活下去。你們不能原諒他,因為這樣其他女孩子才能活得下去。”
我們都知道,林奕含還是沒能挺過這種痛苦,何況未成年孩子呢?
不需要完美的受害者——性暴力和“蕩婦羞辱”,都是恥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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