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要在“綁死”和“自由”中,尋找一個平衡點。

著作權法迎來10年以來的首次修正,當即成為創作者與平臺博弈的武器。
4月26日,《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4月30日,《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全文在中國人大網公開面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
《著作權法修正案》成為創作者抗爭的武器
此前,這次修正并未受到廣泛關注。參與討論的一些知識產權相關媒體,側重點都在于如何直面新型版權問題,比如人工智能創作是否具有“獨創性”、谷阿莫等電影博主是否侵權,以及網絡平臺的“避風港原則”是否到了調整的臨界點。
然而,隨著閱文“霸權合同”風波愈演愈烈,引發網文寫手和作者的集體恐慌,甚至上升到了“不要讓資本控制我們的創作”的高度。正在公開征集意見的《草案》就成為無資格參加懇談會,無法與平臺公平談判的底層寫手抗爭的武器。
在龍的天空論壇“網文江湖”版塊,“保姆式”的《提交著作權法草案意見教程》(以下簡稱《教程》)已超過13萬次瀏覽,更以截圖形式在微博上如火種一樣大規模傳播。
經過“五五斷更節”的推波助瀾,人大網上提交的《草案》意見條數已經超過14萬,顯示了810萬寫手被激怒后爆發出來的能量。
這次“霸權合同”事件,也超越過往任何單一案例,成為最好的著作權法科普,很多網友都化身為“火眼金睛”的著作權法專家。
當#閱文明確著作人身權歸屬作者# 被推上熱搜,立刻引起了很多人的警惕。因為著作人身權本身就是“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可轉讓、剝奪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繼承人或者法定機構予以保護”的權利,本來就屬于作者的權利,難道還要由一家商業公司來明確?
如何避免網文合同成為“賣身契”?
相比無論如何都無法被奪走的著作人身權,大家更關注的,是通過“買斷合同”不得不拱手于平臺的著作財產權。網傳的“霸權合同”中“擁有作者死后五十年全版權”指的就是著作財產權。
這條協議之所以會引發群情激憤,是因為著作權年限保護至作者死后50年,本來是為了維護作者的權益,現在卻被“偷換概念”為授權到死后50年,意味著作品的著作權被永久買斷,因為50年期滿之后,作品版權將不歸屬任何人,而成為人類文明的共同財產。
目前的著作權法對于著作權轉讓合同、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期限沒有限制,這就很容易導致顯失公平的所謂“賣身契”的出現。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干事張洪波就表示“從公序良俗、社會公共利益角度來說,任何一個平臺都不會跟作者簽訂這種沒有時間限期的轉讓合同。因為這不符合《民法總則》和《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
只要對比過去幾年的網文合同,就會發現版權轉讓年限有逐年增加的趨勢,從5年、8年到10年、20年,甚至于作者死后50年。這種趨勢與“網文IP”化的產業趨勢正相吻合,因為適當延長授權年限有助于IP長線開發運營。
正因如此,《教程》就建議在《草案》第二十一條(對應左側第十三條目錄項)中添加“禁止版權高年限(10年以上)以及全版權許可、轉讓合同”。目的是“要讓保護期體現出來,不能讓無良公司和組織強迫我們簽約高年限的轉讓許可合同和全版權轉讓許可合同。”
能避免“《鬼吹燈》作者侵權《鬼吹燈》”重演嗎?
網傳“霸權合同”的另一條爭議點在于——“如果作者的寫作不符合要求,網站可以隨時終止協議并請第三方續完”,被認為網文寫手淪為可以隨時替換的“槍手”。
正因為這樣的“卸磨殺驢”的協議,才出現了《鬼吹燈》原作者天下霸唱被起訴侵犯《鬼吹燈》版權,其他同人寫手卻可以續寫《鬼吹燈》的魔幻場面。
為此,《教程》建議在【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該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中,增加“續寫、翻拍”兩種情況。
其實,按照過去大家對于同人作品的理解,續寫也早已被歸入改編的范疇。所以,問題的關鍵在于,《鬼吹燈》除著作人身權之外,已經被全部轉讓給了玄霆公司。他們可以自行找人創作同人作品,而無需得到天下霸唱的許可。反而是天下霸唱以“鬼吹燈”為主題的創作要得到玄霆的許可。
只要這樣的“全版權合同”不改,原作者的”續寫權”也就沒辦法保證。而作者與平臺之間的地位懸殊,平臺對于IP價值最大化的考量,都會使“鐵打的IP,流水的作者”成為大勢所趨。
制式合同就可以破掉霸王合同嗎?
5月3日中午,網絡作家蔣勝男發微博,曬出了自己2018年當選全國人大代表時交出的提案《關于保護原創,促進網絡文學健康發展》。建議政府相關部門能夠參考勞務合同、房屋交易合同等,出臺與網站、影視、出版等平臺相關的規范性合同,在規范性合約范圍內簽訂合同,可以更為有效地保護平臺和作者雙方的利益。
正如網友@余惠敏 所說:“霸王合同用制式合同可破。有一個成功的先例是房屋買賣合同。多年前房屋買賣合同也是開發商制定的條款顯失公平的霸王合同,后來變成主管部門擬定的格式合同,只需下載填空就行了”。
雖然咨詢過法學教授,被告知制式合同主要是在《合同法》中規定,但《教程》還是建議在【第二十七條 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前面添加“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應使用制式合同。”
然而,一些專業人士卻認為制式合同不適用于知識產權合同,正如@專業戳輪胎熊律師 所說“著作權轉讓和房屋買賣不一樣,房屋買賣說白了,一個雙務合同,你給錢,我給房,標的雖然很大,核心很簡單。著作權更復雜,他不是一整套賣的,是可以拆開零售改承重墻的……”
他認為立法要在“綁死”和“自由”中,尋找一個平衡點——既不能讓平臺利用自己優勢地位,簽不平等條約。也不能讓作者為所欲為,為了利益就隨意拋棄老東家。
換言之,著作權轉讓合同還是應該秉承“一事一議、雙方協商”原則,不應該套用通用模版,畢竟大神、“撲街”面對的可能是截然不同的合同。
在召開了首場作家懇談會之后,閱文表示未來會考慮提供多版本的合同選擇,對授權權限分級,把著作財產權的授權選擇交給作家。
這不能不說是“五五斷更節”等抗議措施所取得的階段性成果,然而多版本合同距離“一事一議”仍然有相當的差距。因為“普通的作者根本沒辦法談。請律師挨個詳細了解幫自己談合同對他們成本太高。”
對于金字塔底端的數百萬普通作者而言,無法親自參加的懇談會面臨著“被代表”的風險,在著作權法中“寫死”每一條保障措施也是不現實的。更重要的,是成立可以和平臺方對等談判的行業協會,以集體之力爭取更加公平、良性的協議,以及更加健康、長遠的利益分配機制。
作者:竹光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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